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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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
风光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文)文件批复,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48元,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
第030010号”
《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公司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 调整后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金额 金额 资金投入金额
变频器和 SVG 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 14,975.70 14,975.70 14,975.70
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吸收逆变装置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储能 PCS 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0,380.16 10,380.16 10,380.1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512.34 7,512.34 7,512.34
补充流动资金 17,500.00 17,500.00 2,809.24
合计 59,020.02 59,020.02 44,329.26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
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包含本
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因此,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
意意见,该事项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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